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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中组发〔2008〕3号文件 切实抓好市直单位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10

2008年5月13日上午,市直机关党工委组织召开市直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及5月5日市委组织部有关会议精神。市委副秘书长、市直机关党工委书记张为社在会上作重要讲话,现将讲话主要内容整理印发。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标准)

《党费收缴规定》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1、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民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党费收缴规定》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0.2元—1元的弹性要求。对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地党委组织部门根据本地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确定。在5月5日召开的会议上,市委组织部明确表示,全市不作统一要求,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市直24个农村行政村农民党员的党费交纳标准,由开发区党工委和水阁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

这里强调:农民党员交纳党费0.2元—1元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规定》第二条交纳党费。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4、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二、党费计算基数的确定

《党费收缴规定》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下面就如何确定党费计算基数,予以明确。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党费计算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的党员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和津贴补贴两部分。其中纳入党费计算基数的有:

(1)工资部分。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2项。机关工人有: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2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3项。

(2)津贴补贴部分。包括:保留津补贴、职务岗位津贴、地方补贴、生活补贴、岗位补贴5项。

例如,某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津补贴、职务岗位津贴、物价补贴、误餐补贴、知识分子补贴、地方补贴、生活补贴、岗位补贴、目标考核奖共11项。

按照规定: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津补贴、职务岗位津贴、地方补贴、生活补贴、岗位补贴,共计7项收入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知识分子补贴、物价补贴、误餐补贴、目标考核奖等4项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2、企业单位在职党员党费计算基数。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以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1)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

(2)“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3、企业中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党费收缴规定》指出: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目前,市直单位中有部分企业实行年薪制,这些企业在计算党员的党费计算基数时,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将每月领取的基本薪酬和同绩效挂钩的薪酬分开计算;二是拿到同绩效挂钩的薪酬当月要按规定收取党费。

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这5000元,就是平时每月的党费计算基数。如果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那么12月份的党费计算基数就是:5000元+24万元=24.5万元。按照月收入10000元以上应按2%标准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的党费即4900元(24.5万元×2%)。

4、离退休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党费收缴规定》指出: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1)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等三个部分,是三个项目的和。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2)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例如:某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月工资,由离退休费、生活补助费、各种物价补贴、各种福利性补贴、交通费、变动物价、护理费、地方津贴、生活补贴、岗位补贴、电话费、目标考核奖、煤气贴、其他等14项构成。

纳入党费计算基数的有6项,即:离退休费、生活补助费、各种物价补贴、地方津贴、生活补贴、岗位补贴。其余的不纳入党费计算基数。

5、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首先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然后,由党员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规定》交纳党费。

6、流动党员的党费计算基数。当前,党员流动性较强,中央组织部对于流动党员的党费交纳工作,有明确要求: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党费交纳的计算标准,分就业与未就业两种情况。已经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党费收缴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未就业的,如果有固定收入,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注:交纳党费的基数,是税后的基数。上述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要减去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才是用来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例如,某机关单位党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津补贴、职务岗位津贴、地方补贴、生活补贴、岗位补贴,共计7项收入列入党费计算基数。这7项收入之和要减去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才是用来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这个基数乘以相应比例,就是该党员每月应交的党费。

三、党费收缴、下拨工作要求

(一)党费收缴工作要求

1、对党员交纳党费的要求。按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一名共产党员应当具备的起码条件,是衡量一名党员组织观念和党性修养的基本尺度。党员交纳党费过程中,要明确:

(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2)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特别要注意:1、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2、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3)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500-1000元以上党费的,全部交省委组织部;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为: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上报市直机关党工委,通过市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转交。分别由省委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5)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6)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2、对党组织收缴党费的要求。

(1)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2)总支、支部每季度必须向所属基层党委上缴一次党费,基层党委必须在每半年将本党委党费上缴市直机关党工委。每年12月底前,应将年度党员交纳的党费全部上缴。

(3)根据《党费收缴规定》第十六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要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下拨工作要求

根据丽水全市的实际情况,市委组织部明确要求:全市各基层党委原则上不得留存党费。我们将严格执行。在这里,我们明确两点:

1、各基层党委、党工委直属总支、支部收缴的所有党费,都要按组织隶属关系,悉数上缴到市直机关党工委。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予以留存。

2、中组发〔2006〕12号文件规定,离退休干部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由市直机关党工委按文件规定操作,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四、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的几点意见

党费收缴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党组织必须抓好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在执行中组部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过程中,各单位党组织必须切实把握以下几点: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随着新规定的颁布实施,各级党组织都要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增强党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高度来认识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真正把这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工作责任感,卓有成效地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要通过教育,使广大党员清楚地认识到: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是党员具有党员意识的具体体现。

(二)坚持标准,强化管理。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坚持标准是根本,严格管理是关键。具体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必须努力做到:一是执行标准不走样。要严格按照已经明确的基数构成和比例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切实纠正以往工作中存在的少收、漏收党费等问题。二是严格管理不懈怠。党组织收到党员交纳的党费后,要进行严格管理,切实做到:(1)专人管理。党委、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管理,一般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支部(总支)组织委员负责,如果机关党委副书记、组织委员工作变动或因改选等原因不再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必须及时办好移交手续。(2)凭证收缴。党费的收缴应有原始凭证。机关党委收到所属党总支、党支部上交的党费,要开具党费收据。支部收到党员上交的党费,要认真填写该党员的党费交纳证,并填好党费收缴登记表。(3)及时统计。机关党委、党支部所收党费要逐笔登记,及时统计。对党员直接交纳数、各党小组、党支部交纳党费金额与上缴上级党组织党费金额是否一致,做到心中有底。(4)定期报告。每年年终,机关党委、各党支部要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并向党员大会报告。三是及时缴纳不拖延。按照规定时间上缴党费,是衡量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优劣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严肃党的纪律的一项基本要求。在这里再次重申两点:(1)党员每月交纳一次党费;基层总支、支部每季度向所属基层党委上缴一次党费;每一个基层党委必须在每半年将本党委党费上缴市直机关党工委。每年12月底前,党员年度交纳的党费应全部上缴。对无故拖延时限的单位,要由各单位有关负责同志说明情况。(2)鉴于新规定在今年4月1日起执行,第一季度仍按原党费标准执行,各单位党组织要抓紧时间,将本单位一季度的党费足额收齐,并在6月中旬前,按规定悉数上缴市直机关党工委。第二季度起,全面按新规定要求收缴党费。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抓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关键在党委,重点在支部,基础在党员。市直机关党工委将结合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一如既往地抓好基层党组织的党费收缴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各单位党组织要重视该项工作,确定一名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抓;要加强工作指导,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及时了解情况。基层党组织负责党费收缴工作的同志要树立服务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按规定要求足额收缴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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